因下列情况之一,传播淫秽书籍、电影、音像、图画或其他淫秽物品,应当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以上的;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非牟利目的,利用因特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在规定范围内,数量达到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一)至(五)项之二以上者;
(二)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1(1)至(5)款两项以上标准的;
㈢造成严重后果。凡犯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使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应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