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必须逮捕被告人时,办案人员应向法院院长提出裁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被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
民事法庭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出具逮捕决定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属公诉案件,也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拘留地点包括:监狱.拘留所.拘留所.拘留室。拘留所不是专门的拘留所,它既可设在警察局内,也可设在一间房内,作为一间任意一间房,即侦查室,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员自己控制。侦破期限,是指侦查阶段结束后,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被抓获的时间。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法和六机关条例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一般羁押、特殊羁押期限和再计算的羁押三种类型。普通拘留期《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如嫌疑人在被捕前已被拘留,拘留期不包括在侦查性拘禁期内。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内,对案件进行调查,以确定结案。特别拘留期,是指在审查期间延长侦查期间,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关键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结束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由于特殊原因,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长期交付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间内,下述案件仍无法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1)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犯罪集团大案;
(3)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
(4)犯罪范围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57条,嫌疑犯可被判处超过10年徒刑,并依照本法令第156条规定延长期满,尚未侦破破案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按照《六部门规章》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拘留期满七日前提出,并且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以及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原因,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满之前作出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及有关规定。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拘留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于犯罪人员的拘留时间,办案机关也有法律规定,如案件中存在犯罪区域广,流窜作案.案件复杂.群体案件应延长羁押时间,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对违法案件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