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科已经构成再犯,则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则不能适用缓刑。《刑法》第72条、第74条规定,适用普通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1)罪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制度附条件未执行原判决的特征,决定了缓期适用于犯罪较轻的罪犯。而且,其犯罪程度和所处刑罚的程度也是相应的。因此,对于那些犯有轻微犯罪,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刑法中对缓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限制。取而代之的是,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犯罪程度重、社会危害大,不能作为缓刑的适用对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犯罪相对较轻的罪犯,由于管制刑的特点是对行为人不予羁押,只限制了其一定的自由,因而不适用缓刑。我们所说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在判决中确定的刑期,而非法定刑。罪犯犯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他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所定刑期在3年以内,还可以判处缓刑。(2)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它是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有的罪犯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说明不予监禁也不会再次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是,应该注意到,既然行为人还没有适用缓刑,因此并不危害社会,只能是由审判员做出一种猜测或预先判断,这种猜测或判断的依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构成要件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说明行为人不太可能再犯,应根据行为人的种种表现,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出判断。(3)罪犯不是累犯。重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次犯罪的可能,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因此,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监禁,也不能适用缓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