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加刑罚可被判处、管理或单独适用。
(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不能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危害社会。
(3)应被逮捕,但患有重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被拘留者需要逮捕,但是证据还不充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在法定羁押期内无法审结,需要继续审查、审理。
(6)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7)逮捕发现有第(3)项情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