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监禁因其特殊原因而不能被收监执行,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并在监狱外执行刑罚。但对被判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应予以收监。如在执行中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司法部门审核批准。犯罪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应按刑期计算。监禁理由消失(例如,疾病痊愈,哺乳)后,如果刑期未满,则继续接受监禁;如果在执行期间发现嫌疑人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也需要及时进行收监。如果刑期超过了,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