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规定的保释条件。
(1)可处以控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
(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害的;
(3)应逮捕的嫌疑犯患有重病或正在怀孕并哺乳其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裁定不予起诉,需要复议、复核。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罪行的嫌疑人,不得予以保释。
(二)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保释条件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保释:
(1)可处以控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
(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被逮捕并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3)被拘留者需要逮捕时,如果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4)因重病而被逮捕的人;
(5)被逮捕但正在怀孕或为其哺乳的婴儿;
(6)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
(7)如果有可用于逃避侦查而无需逮捕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予以保释。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的犯罪事实并不构成恶劣的情节,是可以在不作判决的情况下办理取保候审的,一般也要支付一定标准的保释金,但是,如果犯罪事实成立,显然是要受惩罚的,和是否办理取保没有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