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业,属经营用房的,按拆迁补偿款的8%予以补偿;非营业用房的,按拆迁补偿款的5%予以补偿。

2.上海按房屋面积计算,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计算,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

3.根据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能够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对3个月的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前一年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或按照同一种房屋的市场租金,得到3个月的赔偿。

4.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区分商业用房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用。

(1)非居住住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净收入×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①非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月租金为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按月平均数计算,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②月度净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可得的税后净利润。每月净收益是在征收决定公布前12个月的收益表上确定。不能以损益表为依据的是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公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③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预期情况进行修正,修正调整范围不能超过20%。

职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和停止生产期间,每月向员工支付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的月生活补助按照上月底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雇员数按生产经营者每月在征收决定公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人凭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处出具参保人数证明。

(2)以住宅为住所的生产经营活动,按每平方米800元至3000元一次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确定。对商事拆迁应涉及不能生产经营而不能经营的,故应按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与处理,并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理,但是,如果没有果不能提供有关营业的证据和生产经营损失的证据,则无法认定。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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