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导致社会危险;(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