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取保候审程序的程序如下:
1.申请保释。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犯被捕时,他聘请的律师可以为他申请保释。请求保释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
2.裁定保留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通知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保释。不予保释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之理由。此外,司法部门可根据案件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释。
3.执行取保候审。保释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签字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束后将保证金退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担保人解除担保。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