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8条只对立案规定了原则上的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千变万化的具体个案,如何做到准确、及时地立案?侦查部经常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设定立案标准,以细化立案条件,如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的立案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的操作规则,增强了立案的可操作性,促进了立案工作,使得人为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标准也使犯罪嫌疑人权利维护有了明确性和针对性,便于侦查机关及时提出申诉。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与此同时,不同案件的立案标准也不尽相同。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南充律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