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犯罪事实,即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那是立案的第一要件。若无犯罪事实存在,也谈不上立案问题。与犯罪事实有关,包括两方面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根据刑法条款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中,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律,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所述无犯罪事实,或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其严重程度较轻,危害较小,不构成犯罪,则不应立案(2)必须掌握一些事实材料,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即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正在实施中的犯罪。罪行确实发生了,必须用一定的事实材料加以证实,而不能是传闻.凭空捏造或捕风捉影。

(3)要追究刑事责任,即所谓的法律条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要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它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又一个条件。只有有罪有据有必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才有立案的价值。如果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法律需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才有必要,也应该立案。

《刑事诉讼法典》第15条规定,虽然犯下了罪行,但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免予处罚;按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罪行,未告知或撤回通知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凡犯有上述法律规定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则不予立案。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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