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女,族,200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男/女,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之父/母。被告:,女/男,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系原告之母/父。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元至原告18周岁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父/母亲与被告办理登记结婚。200年月日,原告出生,后被告没有履行抚养原告义务,没有支付抚养费,由原告父/母亲一人抚养,致使原告生活困难。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