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典第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该条款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变更或撤消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在我们看来,这是根据案件不同进展情况所作的变通条款。应该说,这项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保释的撤销或变更的表述方式及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保释期届满之。

3.认为对取保候审决定不适当的。

4.被逮捕的被告人身患重病,无法自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5.被逮捕的被告,其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结。

6.被逮捕的被告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其采取保释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并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的;9.被逮捕的被告人,由于进行司法鉴定而未结案,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10.嫌疑犯或被告死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担保人或担保对象,既然没有担保对象,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担保人死亡、严重受伤或出现其他担保丧失的情况。担保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担保人资格的存在以其有保证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或丧失担保能力,则担保义务的履行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应随之进行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或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从以上内容来看,取保候审是要让自己的家属自己去办,而且自己的家属必须是合法公民,所以,在办理时最好咨询一下要哪种材料,而且取保候审还得交一笔保证金,这也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做出伤害别人的事。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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