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取保候审担保人的条件:
(1)担保人必须与本案无关,且不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罪行。在本案中,担保人不能是同案犯,也不能是案件的证人。
(2)担保人应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具体地说,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担保人有一定影响力,其身体条件使其有能力对被担保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3)担保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个人自由不受限制。如果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得担任取保候审的担保人。
(4)担保人应拥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在被担保人居住地有其常住住所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关于保释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保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即司法部门在准许取保候审时,必须在这一期间确定具体准予保释的期限。在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是分开计算的,即一次取保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