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四项条件:
1."与本案无关",也就是说,与嫌疑人、被告所涉嫌的案件无关,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或本案的证人,否则,由于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很难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担保人必须达到某一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包括对被担保人有某种影响力,以及担保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使其监督被担保人行为等。如果担保人说的话根本不听担保人的话,担保人躺在床上对被担保人是否遵照取保候审义务进行监督,或者担保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担保人的行为无动于衷,对被担保人的行为不负责任。所以,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不能仅仅取决于保证人本人是否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就需要综合判断。
3."政治权利不受限制,自由不受限制",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担保义务时,保证人不会因违法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受限制个人自由。参政议政的权利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在企业、机构和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若上述权利没有被剥夺,则视为“享有政治权利”。“个人自由不受限制”是指担保人没有被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也没有被剥夺、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对个人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说,是指担保人未被判处监禁、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不接受羁押、不羁押、不羁押、不羁押、不羁押、不受劳动教养、不受治安拘留。在这方面,法律规定担保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也要不受限制。唯有如此,才能使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系指担保人拥有其常住住所和在被担保人居住地中稳定的经济收入。担保人有固定的住所,以便他与司法机关保持联系;有固定收入,是考虑其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否可行。凡符合本条所列以上四项条件者,才有资格担任担保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要获得保释,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即以上两个方面。尽管取保行为大多数是在刑事拘留期间进行的,但如果在被捕后,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之一,则仍有可能被保释。实务中,要注意取保候审期限期满后,需要对强制措施作出变更或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