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应当以能限制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须一次性交由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5.保证金由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注意:不得截留、坐支、盗用、盗用、盗用、盗用等手段侵占保证金。6.在通知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中注明。
7.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一部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分情节,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注意: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颁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确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于七日内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3.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宣读,并请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依法代理人或单位负责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中注明。
4.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公安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复审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缴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的责令缴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从综合来看,本公司虽然在申请取保候审时交了保证金,但只有少数人提供了保函,但这一保证金最终基本上还是会被退回,除非违反有关规定,那就有可能减扣部分保证金。而至于何时退票,当然是在取保候审结束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