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离开住所或指定住所,并对其行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监视居住措施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包括指定的居所),确有需要离开的,应当向实施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境。最多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期限。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遵照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住所,没有固定居所的,不得离开指定居所;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与他人会面;㈢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准时到案;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捏造证据或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