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法院接到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晚1个半月;对于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大案要案、重大、复杂流窜作案、涉及广泛犯罪、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对需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