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监视居住措施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包括指定的居所),确有需要离开的,应当向实施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境。最多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期限。监控居所期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做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要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向嫌疑人送达解除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