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进行商品销售,要求参与者以支付费用或足够购买货物、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如服务,并按一定次序构成等级,将开发人员的数量直接或者间接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诱使、强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疑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三十多人、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