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财产上有合法约定的,依照约定。一方的特殊财产属于本人。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1)工资,奖赏: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津贴;(2)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或双方拥有知识产权之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因继承而来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以及(5)属于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6)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用。(8)复员费发放到军人名下,以及一次一次的费用,例如自主择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到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