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下财产没有约定归于夫妻一方,则应归于夫妻双方婚后所拥有的个人财产:1.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到的补偿(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一方拥有的财产;4.一方专门用于居住的物品;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转为共有财产,不计入分割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