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这一步,不处理判决财产问题。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无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分给其财产。
其次,要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与男性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财产方面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分得一些财产。
三是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原则:一方因重婚,另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存在过错,并不代表将“净身出户”。
四、公正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孩子的支付、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换病房等。
五是尊重当事人意志,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双方的财产可以以多种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