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还行,但所需的手续非常复杂。因供买卖的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双方的交易可能无法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且双方已达成买卖意向,为避免卖方在房屋交易条件具备时,卖方不出售房屋或买主不购买房屋,可签订订金合同。1.缔约定金合同的意义是,当合同所规定的缔约条件得到满足时,双方应签订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收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一方不得要求定金。2.当贷款未偿还时,房产证将被押在银行,无法过户。如与房屋协商,房屋归您所有,准备偿还余下的贷款,请咨询是否能给您姓名加上。行之有效的方法是这样:先到原来的贷款银行申请提早还款,一般在银行受理成功后,就会告诉你具体的扣款时间,贷方需要在通知银行扣款之前将足够的贷款余额存入原始存折或账户,通常还清贷款后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取回原件的房产证明(紧记必须到房管局涂销抵押登记),然后办理后续过户手续。若房屋的改名与贷方的变更无关,则直接到房屋管理局完成变更手续,但若有贷款未结,恐怕要到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时才会如大家想的那样顺利。由于贷款中的房子相当于抵押给银行,夫妻两人对这套房子并不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利,改变产权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