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就其选择适用的财产制作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家庭财产的分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入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的负担;婚姻结束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夫妻双方或者选择事先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选择时未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作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这一意义上,适用法定财产制也是当事人选择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方式?

《婚姻法》修订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㈠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所得;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修订后的夫妻财产制在法律上延续了婚后所得的共同制,即“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成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照共有原则行使和承担义务,并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予以分割。这一制度有如下特征:

1.共有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除了以前单纯用钱和普通家具、电器、珠宝等普通实物以外,股票.房地产.个人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涌现,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考虑到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值和双方的生存需要,又要处理好与财产有关的第三方的关系,法庭审判这类案件越来越困难。

2.共同财产数额增加。以前一般都是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用电器等,只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可。而且目前很多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而给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不能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

3.登记时间与结婚仪式举行的时间不符,使法院难以确定财产的性质。

4.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加困难,毁灭证据.隐瞒财产(特别是在异地财产)日益增多。在起诉离婚之前,很多当事人已经将相关证据.财产销毁或隐藏起来,法院取证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5.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更加困难。第17条。第18条虽然规定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细化,也未就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作出司法解释。

相关法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