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同时法院发现监察机关就行贿的线索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二审中,法院发现可能存在新的而犯罪事实的处理方法:

一方面,二审法院发现可能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影响定罪量刑。一审裁判可视为事实不清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404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发现可能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可以按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方式,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规定,即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当然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两种方式都值得商榷。目前,该单位行贿问题只是在检查院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提起公诉尚不确定。此外,案件已经进入二审,二审的主要功能是法律监督,需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方面全面进行审查。但对于第一审没有涉及到的、可能提起公诉的新的罪名无需理会。故本案种,二审法院只需要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未来检察院若对该单位行贿问题提起公诉,受诉法院依法审理,按漏罪作出裁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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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发现可能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可以按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方式,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规定,即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当然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两种方式都值得商榷。目前,该单位行贿问题只是在检查院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提起公诉尚不确定。此外,案件已经进入二审,二审的主要功能是法律监督,需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方面全面进行审查。但对于第一审没有涉及到的、可能提起公诉的新的罪名无需理会。故本案种,二审法院只需要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未来检察院若对该单位行贿问题提起公诉,受诉法院依法审理,按漏罪作出裁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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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两种方式都值得商榷。目前,该单位行贿问题只是在检查院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提起公诉尚不确定。此外,案件已经进入二审,二审的主要功能是法律监督,需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方面全面进行审查。但对于第一审没有涉及到的、可能提起公诉的新的罪名无需理会。故本案种,二审法院只需要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未来检察院若对该单位行贿问题提起公诉,受诉法院依法审理,按漏罪作出裁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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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两种方式都值得商榷。目前,该单位行贿问题只是在检查院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提起公诉尚不确定。此外,案件已经进入二审,二审的主要功能是法律监督,需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方面全面进行审查。但对于第一审没有涉及到的、可能提起公诉的新的罪名无需理会。故本案种,二审法院只需要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未来检察院若对该单位行贿问题提起公诉,受诉法院依法审理,按漏罪作出裁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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