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患有精神疾病,属于行为能力受限或无行为能力者,以夫妻关系为基础,通常是丈夫为监护人;离婚后,夫妻关系已不复存在,丈夫不再是妻子的监护人,而成为妻子、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若配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为其监护人。离异的,当然也就不再是法定监护人。在此情况下,由其他有权监护的人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的存在。应受监护的其他人员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关系密切、朋友愿意由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