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第102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改变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三天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公安机关无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时,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告,由其裁定。但实际的逮捕,却有公安机关执行。普通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可签发逮捕证,但对经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检察院、法院自然不会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