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八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获得保释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造成社会危害的;

(三)被应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重病或正在怀孕并哺乳其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需要逮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八)持有可供出境以逃避侦查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但无需逮捕。

可以看出,任何可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都一定会被监视居住,但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上述八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中任意选择一种。

可以看出,监视居留期满后并不绝对会直接解除监视居住,之前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是自由身了。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还规定了其他强制措施来限制当事人日常活动,实际上也是根据目前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公安机关在重新申请取保候审时,存在着很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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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陬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可能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拘留、逮捕以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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