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保释:(1)可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会因取保候审而造成社会危险;(3)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在取保候审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4)拘留期结束,案件尚未结束,必须实行保释制度。保释将由公安机关执行。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已怀孕或正在给婴儿喂奶的妇女;(3)仅有一个人在生活中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得到照顾;(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比较适合采用监视居住措施;(5)拘留期过后,案件未结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总之,保释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一般说来,监视居住比取保手段更为严格。由于对案件的需要,取保候审期满后,公安机关可变更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使期限再延长半年。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尽快搜集证据材料,查明犯罪事实。有条件的,应当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