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由前一位具有监护资格者,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选出其监护人。如有监护能力,应酌情征询被监护人之意见。保护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被委任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裁决为撤销原定,可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这类案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来审理。法院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监护人在协议中约定监护人的,其监护责任应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承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下列规定,由有关机构予以指定。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不予以受理。当监护人发生争议时,应由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机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为指定成立。被委任人不服的,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按监护权变更处理。监护人员在指定的情况下不能更改。如有违反,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权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多见,但具体到法律上就会比较严格了,比如说,指定监护人应该是需要有证明的这个证明,这个证明内容要写清楚就是被监护人的一些基本情况,特别证明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的盖章签名,还需对证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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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变更时,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