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的,将案件移交到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如有必要继续保释,或需要更改担保方式或强制措施,受案机关应于七日内作出裁定,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机关。受案件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于继续采用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改变保证金数额,也不再收取保证金。该取保候审期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然没有做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担保方式或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理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立案机关和移送机关。总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此时犯罪嫌疑人准许在家。如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或者有新的犯罪行为,检察院将予以撤销取保候审,批准逮捕,并将其羁押于看守所。保释期满后,检察院还将考虑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