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孩子会表现得很不服气,因为父母管教得更严,但家长给孩子的这方面的理由通常是说,道德就是父母,在法律上也规定了监护人的地位,于是孩子们直接提出要把自己指派为监护人,其实监护人是必须由其他有能力的人担任而非自己的。以下就是具体内容了。

一、指定监护人能否为自己?

如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可以不必监护人而无需监护人的陈述,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他人照料时,必须指定一名成人负责监护。

监护人有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亲近的亲朋好友,这两类人尽管与近亲不同,没有成为监护人的法律义务,但也有一些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经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委员会的同意,可作为监护人,如无以上监护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社会和国家责任。

如父母离异或无能力者,监护人可按以下次序决定: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妹3.近亲.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当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或者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对于被指派不服的,可提请法院裁定,不能直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由以上不难看出,除了父母之外能够成为子女监护人的范围还是很广的。但许多情况下,即使确定了监护人,也往往会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以致于故意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或因监护失职而造成被监护人或他人受伤。这个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需要律师的帮助来撰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改变监护人的要求,以及对因失职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总而言之,当子女不满足父母或他人的法定监护时,即使有合理的理由要求替代监护人,也不能自证为候选人,因为未成年人由于尚无能力履行某些法律行为,因此,除自身之外的正常成人外,还可以对未成年儿童进行监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成年人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监护人,这些监护人的范围非常广泛;

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等到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该监护人可以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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