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四)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较适宜采用监视居住措施;㈤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监视居住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与此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住所,没有固定住所的,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用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传讯时及时到达;(四)证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五)不得破坏,捏造证据或串供。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尽管犯罪嫌疑人受到监视,被告人并未在监狱执行。但在被拘留所中的被告人仍然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其强度远大于取保候审。为此,当事人及近亲应注意监视居所的时间,如超过6个月仍未解除或未变更其他强制措施时,可以请求解除监视或变更。关于监视居留折抵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7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款规定,只有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才可准许减刑后刑期。而且这段时间,如果罪犯最终被判处管制,那么监视居留一天就可以和管制刑相比较。但是如果被判处拘役或者监禁,那么监视居住二日可以折抵一日。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陬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可能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拘留、逮捕以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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