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对被监禁者,监视居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被监禁者,监禁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舍由公安机关实施。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没有固定住所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罪,特别是受贿犯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到指定居住地执行。总之,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的,应当告知其家属,最大期限为半年。如初审未结束,监视居住期限过期,此时,应当取消监视居住或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对监视居住超过期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家属可向检察院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