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也能办。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4条内地居民结婚时,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结婚,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则须由大陆居民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办理。
第5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及与另一人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名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者,应提供以下资料及证明资料:
(一)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及与另一人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由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侨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本人有效护照;
(二)居留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核证、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以及与另一人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
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本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本国驻该国公证处出具的证明。
第6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㈡非双方自愿的;
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五)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第7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有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