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以担保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在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2.当取保候审即将期满时,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4.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也未故意重犯,在解除取保候审.更改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时,县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5.执行机关应立即宣布退还被取保候审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去银行领取退回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