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取保候审即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不必在看守所中被羁押。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定刑期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比较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意味着具备了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需要在判决后再次将犯罪嫌疑人收监的不必要环节。

相关法条

《刑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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