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生效日期:1997.01.15)2.1保证金的金额,应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和案情.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可处以惩罚的程度,决定要全面。

2.2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或其他导致财产损失的行为,可按照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倍或三倍确定收取定金的金额标准;2.3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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