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适用问题的解释(三)(2011)(2011)第18号)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在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首期还款是以个人财产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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