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抵押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婚前抵押购买方式;二是以个人名义购买;三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四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双方就共同购买的房屋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确认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并出资。此时此刻,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分割的原则处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一致。有意无意中有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在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一观点考虑了婚前购买按揭房行为和产权登记的相关性。房产证明书是取得所有权的标志。房产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取得,只是婚前买房期待权的延续,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证的发放,其实就是一方在婚后就演变成一种财产权利。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储蓄购买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因为这仅仅是原有财产的价值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开始于婚前,所谓“一方多寡,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是个人债务。共有物偿还贷款的行为不改变房屋所有权。婚后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有明确的交代,只能由其中一方来继承,即便是结婚后所继承的遗产,也应被视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旦离婚后,就不能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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