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产权证加上他人姓名,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即婚前共有的房子,婚后如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可被视为夫妻重新约定婚前财产归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另一方姓名,另一方对该财产拥有产权份额。但是分名字的时候,不一定是二分之一。对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