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们营造更加美好、宁静的家园,便利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利,以时间拉近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位置、供求关系、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二)对农地以外的土地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对因征收房屋、临时安置等原因,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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