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未明确界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其征收补偿方案,并且将其列入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在追加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实际补偿资金超过了测算补偿资金总额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资金缺口情况通知项目业主单位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及时补缴。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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