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行为,转包人对经营权的所有权不变,并由接包人支付转包费用。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权没有改变。本文认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并未发生变更,还是转包人或出租人,因此所征收土地的各种补偿应按此方式分配。1.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土地转包、出租或转租后,土地实际使用人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为接包人或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归实际投入人所有,然而,对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双方当事人在转包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且对于诸如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如果地上附着物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造的,在转包、出租时,接包人与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附着物补偿费将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转租或转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附着物补偿费用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尽管土地实际在使用中的人发生了变化,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变,还是转包或出租人。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他们没有权利在土地补偿费中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该补偿费用应由作为所有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尽管转包人或出租人在土地征用补偿中享受到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的补偿,但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承租人没有任何关系。在承包土地转让合同中,合同双方事先规定,在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按照转让合同.出租合同的规定得到相应补偿。安置费是对失地集体成员的一种特殊补偿,因此,补偿金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这个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土地转租、转租后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此无权申请安置补助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