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按下列三个标准确定:
1.儿童的实际需求。
2.父母双方都能负担。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金额是怎样确定的?按照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2.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支付抚养费用的方法。
抚养人数确定之后,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解决的呢?法律实务中经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支付。
对此种给付方式,虽然认为应当谨慎使用,但目前由于人民经济收入大幅增长,工作很频繁,而且很容易调动,这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时,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是这样。而这一方法也为大部分客户所接受。
二、定期支付与折抵支付。
固定给付通常是每月、季度、年度,以物抵偿常常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付清或以物抵还一般是十八岁为底线,也就是说,具体金额是每月或每年的抚养费金额乘以孩子抚养到十八岁,一次算出总金额。儿童抚养费自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当父母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请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理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孩子生病.上学等等,实际需求已经超出原来的金额。
若有以上原因,不抚养子女的,如不增加抚养费,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公平。不管怎么说,不管是生活费用.教育费用都要从实际出发,涉及的数目很大,要由双方协商,否则由决定一方个人承担。目前比较突出的是择校费。比如乡下的孩子送上贵族学校。一次要交五万.十万元,要由双方商量怎么负担费用。
关于儿童抚育费的减少与免除,主要是对受养育者的支付能力下降和经济收入减少;或者,也可以说,虽然未满18岁但已经获得劳动收入,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每月付清的金额较大,因此,抚养费的变动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未实际抚养子女有没有固定收入,将直接影响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从以上的要求可以看出,目前关于儿童抚养费是多少这一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但在子女抚养费方面,当事人的收入必须与子女的收入相结合,在子女成长条件的要求和疾病等情况下,需要对费用做出规定。有关儿童抚养费用的规定,以后也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