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予以保释:
(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不被逮捕并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三)被拘留者需要逮捕时,如果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四)因重病而被逮捕的;
(五)被逮捕但正在怀孕或为其哺乳的婴儿;
(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可供出境以逃避侦查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但无需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