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采用担保人形式的,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犯罪嫌疑人所住的同级公安机关发函;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证保证金已交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后,运用相关法律文书、有关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主管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担保人的身份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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