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以下权利:
1)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言辞.发表.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
㈢获得国家机构职位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权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罪犯一定时间内参与国家管理权和参政权的刑罚方法。
对政治权利的剥夺包括剥夺四种权利:
1.获得国家机构职位的权利。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军队。在国家机构任职,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管理和其他工作的职务。也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构的任何职务。
2.在国营公司.企业.机构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3.投票和被选举权。投票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在选举中依照本人的意愿,投票选举其他职务的权利,也就是有权参加选举,也就是选举权;公民权可被提名担任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并当选其他职务。投票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政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当然不能享受这一权利。
4.表达意见.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我们所说的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文字、声音、绘画和其他形式发表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即公民通过文字、声音、绘画和其他形式表达思想的自由,即公民为了某一目的建立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一切都是公民表达意见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方式不同。上述六项自由,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与政治活动和管理国家的自由权利,被法律剥夺的人不得行使这些自由。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决定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特别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要与所处的主刑重合。可附加或单独适用两种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方面,法律规定附加适用,一般为重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适用较轻罪。我们依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在取保候审期间,即使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剥夺别人的选举权,除被依法剥夺的情况外,对贿选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切不可以身试法。读完文章相信大家都有取保候审期间的权利吗?请记住,对此问题已有较为明确的回答,自身权利遭到侵犯必须依法维权。
《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