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前发生的。
这时是以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去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协议。
(二)同居是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
这不属于事实婚姻,也是非法同居,也没有离婚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以时间为界限,解决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
事实婚姻要件不符合或不愿意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无须经民政部门或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同居财产的分割如有争议,也可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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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